婚姻家庭法全套教学课件–收藏.ppt

时间:2023-1-12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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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精品课课件,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 夫妻关系 第四章 离婚制度 第五章 亲子制度 第六章 收养制度 第七章 扶养制度,第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九章 法定继承 第十章 遗嘱继承 第十一章 遗赠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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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方向课程,婚姻家庭法,(34课时),讲授目录,第一讲 婚姻家庭法一般原理第二讲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讲 亲属关系原理第四讲 婚姻的成立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第六讲 婚姻的终止第七讲 亲子关系与收养制度第八讲 扶养制度和监护制度第十讲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十一讲 附论,第一讲 婚姻家庭法一般原理,一、婚姻与家庭(一)婚姻(二)家庭(三)婚姻家庭的性质(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二)基本特征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地位(一)渊源(二)地位,婚姻的概念,广义:将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规范意义的两性存在形式都视为婚姻。

2、包括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狭义:仅将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比较稳定的两性关系称为婚姻。,婚姻的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 原本是一个时间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因 按照说文的解释,“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婚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因”。,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具有代表性的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3、结合 3、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同性婚姻,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开放婚姻法,允许同性恋者登记为婚姻关系,该项法案表明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法案,允许同性经登记结婚。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1989年丹麦,1993年挪威、1994年瑞典、1996年冰岛、2001年芬兰相继制订通过登记伴侣关系法,赋予同性经登记具有类似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家庭的概念,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

4、位。法律概念: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1、是一个共同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是指各种类型家庭的总体构成。单身家庭: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单亲家庭:未婚、丧偶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丁克家庭: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妻与未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家庭的职能,生育职能经济职能(生产与消费)教育职能,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体现

5、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表现在: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及因此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前者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形成的前提条件,无

6、此便无婚姻家庭。后者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度,又称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血缘群婚,又称为血缘婚制或血缘家庭,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广义,狭义,奴隶制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最简略的定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较全面的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还调整并非同一家庭成员的近亲属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上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 的区别,基本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 主体不同 产生根据不同 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基本原则: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与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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