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0.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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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家庭关系概述,一,家庭关系的概念与范围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关系,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家庭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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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2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1内涵不同。2原因不同。3.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4提出的主体不同。5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6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7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三、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

2、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2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

3、。别居制度:所谓别居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3.限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和离: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

4、。2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1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2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举主义。3在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砝码,增加了许多相关内容。4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赔偿等规定,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三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这种离婚方式,是离婚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何时离

5、婚以及如何离婚的充分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有关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利于他们和平、友好地分手,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情绪,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先进离婚制度。,第三节 协议离婚,二、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有效婚姻关系。2协议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3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即具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处理。民法典第1076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6、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称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规定,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6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7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节 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1.离婚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提交与接收 2.离婚申请的受理 3.经过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离婚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审查,第三节 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8条至60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6.不予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不应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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