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6.ppt
第六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家庭关系概述,一,家庭关系的概念与范围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关系,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家庭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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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2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1内涵不同。2原因不同。3.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4提出的主体不同。5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6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7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三、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
2、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2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
3、。别居制度:所谓别居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3.限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和离: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