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6.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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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在不同的场合,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与之存在法定亲属关系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二,继承的特征1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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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家庭关系,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一、家庭关系的概念与范围 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关系,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家庭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关系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二、家庭关系形成的方式(1)结婚。(2)生育。(3)法律拟制。,第二节 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又称婚姻效力,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一般说来,夫妻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合法性。夫妻

2、是男女两性依法的结合。2终身性。夫妻应当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终身结合。3专属性。夫妻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专属性,即仅属于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第二节 夫妻关系概述,二、夫妻关系的确立基础1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法律视夫妻双方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人格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与夫妻一体主义相对应,是指夫妻结婚之后虽然要受婚姻约束,但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自保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权利义务对等,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3夫妻平

3、等主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利义务平等。不仅法律上平等,而且事实上也趋于平等。,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也称名字。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姓名虽然是用来区分不同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是公民有无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却是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夫妻姓名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男女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结婚行为的影响。结婚后,男女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

4、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2.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3.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4.这一规定虽然是对夫妻双方都同等地适用,

5、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横加干涉和限制。,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1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2.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3.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四

6、、夫妻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男女自然人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由此生育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享有生育的权利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2.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也是我国家庭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三节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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