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3.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9.ppt

第十九章,跨法域继承关系,第一节涉外继承关系,一,涉外继承关系的概念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法律事实涉外二,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3,涉外继承关,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3.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3.ppt(29页珍藏版)》请在上搜索。

1、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一)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

2、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的特征 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2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结婚是亲属产生

3、的基础 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3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种类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1)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2)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3)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

4、此,男方与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形成亲属关系。,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亲属关系不再有宗亲、外亲、妻亲之分,而是根据产生根据、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2)血亲。血亲,是指与己具有血缘联系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已有着直接血缘联系即存在着上下传递关系的亲属。第二,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

5、法律拟制血亲。,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

6、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选择题: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 血亲的配偶 B 配偶的血亲 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二、亲属关系的重叠 亲属关系的重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之间不能合并。在现实生活乃至司法实践中,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1从近原则。存在亲疏远近不同的两种以上的亲属关系,即以最近的一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从新原则。当重叠的几种亲属关系产生时间先后不同,则以后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后亲属关系先于先亲属关系。3从存原则。在存在的几种亲属关系中,因其他关系终止而仅形成一种亲属关系时,自然应以现存的亲属关系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夫妻、父母为联结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加之婚姻这一媒介,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有效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以限制亲属范围过宽过泛。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民情风俗,对亲属范围作出规定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791650988@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