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9.ppt
第十九章,跨法域继承关系,第一节涉外继承关系,一,涉外继承关系的概念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法律事实涉外二,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特征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3,涉外继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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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一)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
2、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的特征 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2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结婚是亲属产生
3、的基础 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3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种类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1)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2)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3)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