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4.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5.ppt

第十五章,遗产及其处理,第一节遗产概述,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人承续的标的或对象,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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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继承权,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即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二、继承权的基本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2。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财产权。首先,继承权作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无疑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次,继承权作为财产权,其主体必须为自然人,且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3。作为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可以派生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一、继承权的取得公民取得继承权,不仅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根据,同时要求具有继承能力,两者共同构成取得继承

2、权的条件,缺一不可。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公民取得必须具有一定的根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根据。说明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的取得方式;二是遗嘱继承的取得方式。(2)事实根据。要求被继承人死亡并存在合法的遗产。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仅有继承期待权,没有继承既得权。(3)身份根据。要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2.继承能力。继承能力,作为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另一前提条件,是指

3、自然人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所应具有的资格,也就是自然人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因此,继承能力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1)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死亡的,配偶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2)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3)扶养关系。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再比如:形成扶

4、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具有法定继承权;(2)具有合法的有效遗嘱。需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二、继承权的行使1继承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继承权并依法承担继承违法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任何公民一出生直至死亡都有继承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是否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要由法律规定,以公民的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为依据。2继承权的行使。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由其依法独立行使,即自行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自行

5、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自行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自行承担因继承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完全、真实的意思而自愿舍弃继承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权人处分个人权利的一种方式。1继承权放弃行为的主体,一般应是继承人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在不违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代为行使。2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3继承权的放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4。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对自己的继承地位和有权继承份额的放弃,而不能对属于他人的继承份额行使放弃权。5。继承权的放弃,作为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舍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6。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7。继承权的放弃,作为舍弃权利的法律行为,应当由继承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34条、44条。,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第33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34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44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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