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2.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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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即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二,继承权的基本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2,继承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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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2、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注意:婚姻自由,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与指导。,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1 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自由的本质特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有偿、等价等财产交换的色彩,追求的乃是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利益。2 在资产阶级婚姻立法中,亦未真正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这在早期更为明显。3 资产阶级在主张婚姻自由的同时,往往走向极端,从而导致两性关系的轻率放荡,有的甚至用“性生活自由”、“性开放自由”代

3、替婚姻自由,导致了性自由的泛滥,非法同居现象极为普遍,婚姻关系极不稳定,从而给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4 在我国,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双重富足,婚姻中的个体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张扬,婚姻自由得到了充分实现。,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而言,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所谓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为索取大量财物,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干涉婚

4、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作为两种最常见的干涉婚姻自由的方式,又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早已绝迹的抱养童养媳的陋习在某些地区又重新抬头。又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换亲”。,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其特点是: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属于自愿结婚。缔结婚姻是附条件的,一般是指一方或一方(大多数是女方)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条件不成就不能结婚。这种行为的性质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在一些地区以彩礼的方式作为封建陋习长期存在,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在处理借

5、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要注意划清以下界限:,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1)要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姻。二者均为违法行为,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

6、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由方主动向他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因而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方或双方主动自愿赠与,不附条件,是合法行为。,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案例解析请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何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1.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必须给甲家30000元,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2.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乙的妹妹必须嫁给甲的兄长,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3.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的父母提出要甲嫁给一个愿意给付给甲家50 000元钱的乙,但甲不同意,父母以死相逼,甲只得嫁给了乙。4.丙的配偶死亡后,丙一直未再婚。直到三个子女均结婚成家之后,才打算与丁结婚。但丙的子女不同意丙与丁结婚,甚至提出,如丙与丁结婚,即不承担养老的义务。,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甚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官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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