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ppt

时间:2023-1-19 作者:79165098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课件13章.ppt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法概述,重点问题,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4,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ppt(17页珍藏版)》请在上搜索。

1、第四编 行政诉讼,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 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只

2、限于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了行

3、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案件性质不同(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3)当事人不同(4)诉讼权利不同(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四、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法

4、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

5、原则可以分为两类:1.共有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一)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6、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二)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三)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问题与思考,1、孙某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2004年9月18日、19日,孙某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函件,称包括孙某在内的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得知上述情况后,孙某于2005年1月22日径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司法部的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某与他人试卷两卷以上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791650988@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