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ppt

时间:2023-1-19 作者:79165098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课件11章.ppt

第十一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第二节行政责任,第十一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重点问题,1,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2,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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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定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1)列举式(2)概括式(3)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1.总的概括规定2.限定的概括规定3.肯定式分类列举4.肯定式个别列举5.否定式分类列举,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具体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第1款采用分类列举式,第2款采用法律、法规个别列

2、举式。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以下12类:(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3、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定义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二、级别管辖定义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三

5、、地域管辖定义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类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异地管辖(4)提级管辖,四、裁定管辖定义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分类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问题与思考,2005年5月25日,江苏省Y市国土资源局(被告)针对Y市开发区港联村南区一组(原告)村民就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提出的异议,作出关于对长江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Y市长江大堤以及江堤外侧的江滩土地属国家

6、所有。原告不服,向Y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长江江堤外侧江滩土地权属问题的答复意见,重新确定土地所属权限为集体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该局的答复意见仅是对群众上访一事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Y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涉讼江滩的土地权属存有异议,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上访。针对原告的上访请求,被告对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以答复意见的形式向原告作一告知,而该答复意见并未改变该宗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归属,即该答复意见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之规定,对该答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2)哪些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相关司考真题,1、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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