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7.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7.ppt

第十七章,遗嘱继承,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其完全按照自己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7.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7.ppt(26页珍藏版)》请在上搜索。

1、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1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近代、现代各国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般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对亲子关系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谓亲权,是指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形成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由民法、婚姻家庭法等规定,是父母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是父母对

2、子女的一种天职,具有以下基本内容: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权,不因离婚而丧失。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1)亲权的主体是父母双方,而非父母一方,除非依法丧失或剥夺,父与母都对子女拥有亲权,不因离婚而丧失。(2)亲权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人身照护权,又包括对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即财产照护权。(3)亲权的停止、消灭与剥夺。(4)侵害亲权的损害赔偿。(5)亲权与监

3、护权的区别。(见教材P 页)(6)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A.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B.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C.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赡养等。D.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4、,权利义务是相互的。,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1我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2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近代国家大都继受日耳曼法的规定,不仅把亲权视为一项权利,也视为一项义务。现代各国对亲权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秘鲁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亲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监护。社会主义国家则大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法规中有亲权的内容。现代法中亲权一般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行使亲权必须是

5、为了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亲权;父母必须履行亲权的责任。亲权一般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1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1)抚养,在这里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的养育和照料。(2)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子女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主体为父母双方和子女本人。(3)父母抚养子女,父母抚养的对象为子女。可这里的子女并非一切子女,而是特定化了的子女,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

6、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父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2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68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溺爱型。(2)专制型。(3)放任自流型。(4)民主型。,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2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依法承担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其他民事责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三、侵犯父母对子女抚育、保护和教育权利的责任父母对子女基于父母子女身分关系依法享有抚育、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侵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791650988@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