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ppt

时间:2023-1-19 作者:79165098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课件6章.ppt

第六章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第一节行政奖励第二节行政给付,第六章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重点问题,1,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的原则3,行政给付的形式,第一节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奖励的原则和合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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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诉讼参加人以

2、外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诉讼参加人。,二、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3、,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一定的权利,既是其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也是法院及时、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之一。(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次序的行为;(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五、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4、,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讼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一、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的法律特征是:(1)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

5、)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3)受法院的裁判拘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

6、义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二、行政诉讼被告(一)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二)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须确定适当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诉讼才有可能被法院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遗漏,或者不适当时,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法院要求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将应追加的被告列为第三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原告一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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