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5.ppt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ppt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男女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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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婚姻效力,第一节 无效婚姻五章 婚姻效力,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所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结婚行为要发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既要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没有婚姻法禁止的结婚条件,又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双方必须依法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方面的条件全部完备后,即成立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缺少其中之一,就因结婚具有瑕疵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效力,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来说,它因为违反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而产

2、生,形式要件则已符合,即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注意:(1)“有配偶”,是指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为国家承认的配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由于事实婚姻现在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同居,因而,在形成“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关系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都不能以重婚论。(2)形成合法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3、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包括构成事实重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按重婚论。(3)判断重婚的标准在于本人或他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否进行了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即使没有同居或发生性关系,或者举行仪式,都不影响第二次婚姻重婚的认定。(4)重婚,只要有一方构成就可,并不要求双方都成立重婚。,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注意问题: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是无效婚姻。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例如:郭丽丽要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3年前与他人结婚。该案现应如何处理?,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例如: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

5、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第一节 无效婚姻,三、无效婚姻的确认(一)确认婚姻无效程序的请求主体及时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

6、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则无需列明被告。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一般是在无效婚姻存续的期间内。然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节 无效婚姻,(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确认婚姻无效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至于具体的人民法院,则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未到法定婚龄而形成的无效婚姻,请求人应当在法定婚龄届满前提出;在法定婚龄届满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第一节 无效婚姻,(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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