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ppt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一,婚姻的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男女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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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婚姻效力,第一节 无效婚姻五章 婚姻效力,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所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结婚行为要发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既要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没有婚姻法禁止的结婚条件,又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双方必须依法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方面的条件全部完备后,即成立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缺少其中之一,就因结婚具有瑕疵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效力,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来说,它因为违反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而产
2、生,形式要件则已符合,即由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注意:(1)“有配偶”,是指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为国家承认的配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由于事实婚姻现在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同居,因而,在形成“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关系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都不能以重婚论。(2)形成合法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3、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包括构成事实重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按重婚论。(3)判断重婚的标准在于本人或他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否进行了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即使没有同居或发生性关系,或者举行仪式,都不影响第二次婚姻重婚的认定。(4)重婚,只要有一方构成就可,并不要求双方都成立重婚。,第一节 无效婚姻婚姻,二、无效婚姻的原因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注意问题: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是无效婚姻。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