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4.pptx

时间:2023-1-19 作者:791650988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课件7.pptx

第七章行政规划,重点问题,1,行政规划的含义与特征2,行政规划的编制主体3,行政规划的编制程序,第一节行政规划概述,一,行政规划的概念1行政规划的含义2行政规划的特征,1,行政性,2,宏观性,3,未来性,4,法律性,第一节行政规划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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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第四章 行政行为,吴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5年1月20日,吴某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

2、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对于原告吴某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

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引 例,北大法宝,http:/,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公务人员的行为,又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2、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 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 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

4、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一、行政行为的含义,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 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

5、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和从属法律性,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二、行政行为的特征,6、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当特定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应该是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者负担的问题,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

6、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国家行为因具有高度政治性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部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有关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行为。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行政职务关系中的一方主体的资格从事活动的话,其行为属于内部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与职务行为不同,个人行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公务员假借国家名义,从事谋取私人利益的除外。,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四、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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