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oc

时间:2023-1-12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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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党的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12条,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强令、

2、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为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明确依据。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按照解释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或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故意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解释施行后,最高法、最高检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4、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5、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5日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6、)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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