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培训资料-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超实用).doc

时间:2022-4-16 作者:7916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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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4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5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6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7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9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10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11第十章 附则12第十一章 附件1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

2、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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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招聘专员一级行为标准1 人力资源招聘1.1 根据各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需求信息,策划人力资源招聘文案。1.2 遵照人员招募的基本流程,运用人员招募的常用手段,组织实施招募活动。2 转正考核与异动管理2.1 及时清查待转正员工的基本,

3、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一)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三)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制定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签署分红权激励协议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取消激励计划的参与资格不合格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计划合格合格参与本年度激励计划核算和提取激励基金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公示分配激励基金发放第一期30%第三期40%第二期30%。

4、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一) 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二) 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三) 财务经理、出纳;(四) 少数业务技术骨干。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

5、激励协议。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第八条 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1项(供选择):1、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 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每年的月日至月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以2009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九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

6、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条 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一条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一) 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二)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三)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利润的10%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三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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