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五版)》课件(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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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统计学》课件第六讲.ppt

三调和平均数,三调和平均数,加权调和平均数,三调和平均数,该种蔬菜当天平均价格为每斤0.158元,例:设市场上某种蔬菜价格,早市每斤0.25元,中午每斤0.2元,晚上每斤0.1元.现早中晚各卖1元,问平均每斤价格多少,根据题意,应按简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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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海洋法,1,重点问题,1、领海基线2、领海主权及无害通过制度3、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航行制度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法律制度5、大陆架的范围和法律制度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7、公海自由的含义及公海上的管辖权8、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9、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2,第一节 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海洋法(law of the sea)是规定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应当指出的是,海洋法不仅包括平时各国利用海洋的规范,而且包括战时的海上作战规则,但因后者属于战争法的范畴,因此现代海洋法一般不涉及这些问题。1930年

2、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洋法领域制定了领海法律制度草案。1958年2月至4月,联合国在日内瓦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的两个执行协定 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3,第一节 概述,二、中国有关海洋的立法和实践中国积极参与了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积极参与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截至2003年,中国共参加了50多项海洋法方面的多边公约。另外,中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有关海洋的法律和规章。,4,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基线 基线(baseline)是测算作为

3、国家管辖海域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的起算线。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两种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和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一般称为“领海基线”。确定领海基线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正常基线法,二是直线基线法。,5,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二、领海的概念和范围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12海里的领海宽度,但仍有少数国家主张超过12海里的领海宽度。中国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4、中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重申了这一规定。,6,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三、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二)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的含义2、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3、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7,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说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水道,在航行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1949年在“科孚海峡案”中指出,各国军舰有权在和平时期无害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海国在和平时期不得禁止这种通行。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通过制

5、度。在继承了在某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同时,公约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创设了一种新的通过制度,即“过境通行制”。,8,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过境通行制(一)船舶和飞机的义务(二)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9,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三、实行其他通过制度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如果其通过制度已全部或部分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则此种海峡的法律制度不受公约规定的影响。第二,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不

6、适用过境通行制,而应在该海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第三,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第四,如果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也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10,第四节 群岛水域,一、概说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一种海域。按照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群岛基线起向海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就是“群岛水域”。,11,第四节 群岛水域,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且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另外,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主权的行使受到下列限制:第一,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第二,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但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并应允许对其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三,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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