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课件.pptx

时间:2023-1-25 作者:791650988

学习解读2023年《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讲义).docx

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学习解读教育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讲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的重要部署,近日,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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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2023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目 录,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

2、构实施GLP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总则,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GLP认证管理工作制度并实施行政审批,组织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开展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实施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承担GLP认证的受理等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开展用于药

3、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应当申请GLP认证。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是法人。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个或者多个试验项目的GLP认证。申请机构应当按照GLP的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申请GLP认证前,每个试验项目应当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见附件)和其他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中申请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由核查中心制定。第七条受理和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

4、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举报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核查中心。,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八条核查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核查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核查中心认为申请资料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请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并说明理由,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在20日内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查中

5、心应当提前5日将现场检查安排通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日,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GLP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检查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检查员和检查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协议。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对被检查机构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

6、GL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文件,通报检查人员组成,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由核查中心制定。,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对申请机构申请的每个试验项目,检查组应当选取至少一项研究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评议期间,申请机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反馈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申请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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