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五版)》课件(2).pptx

时间:2023-1-15 作者:791650988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8).pptx

第八章国际人权法,1,重点问题,1人权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人权宪章3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4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联合国人权理事会6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2,第一节 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权是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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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家,1,重点问题,1、单一国、复合国和永久中立国2、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主权豁免原则4、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条件及法律效果5、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6、国家责任制度,2,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一)常住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3,第一节 概述,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二)复合国(1)联邦。(2)邦联。(三)永久中立国,4,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一般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种类型。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卫权(四)管辖权(1)领土管辖权(2)国籍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

2、(4)普遍管辖权,5,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二、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的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狭义的豁免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6,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二)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出发,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否则,应一律给予豁免。限制豁免主义亦称有限豁

3、免主义或相对豁免主义。它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给予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7,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一、对新国家的承认(一)对新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亦称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它是既存国家承认国际社会中的某一政治实体为新国家的单方面行为。(1)殖民地独立(2)合并(3)分离(4)分裂,8,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国家承认的条件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

4、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即必须有常住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新国家的产生是以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造成的,尤其是以非法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方式造成的,则既存国家负有不承认其为新国家的义务,即“不承认义务”。,9,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三)对新国家承认的性质与作用“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以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宣告说”主张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于既存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确认新国家的存在并表示愿意视其为国际法主体

5、进行交往的宣告性行为。,10,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四)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1)过早承认与过迟承认。(2)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3)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4)无条件的承认和附条件的承认。,11,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五)对新国家承认的效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12,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政府的承认(一)

6、对新政府的承认的概念对新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它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13,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政府承认的条件一是新政府必须有效控制了本国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土,并且得到本国全部或者大部分常住人口的惯常服从;二是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新政府的建立是外国侵略或干涉的结果,即使其符合“有效控制”的条件,其他国家也不应当予以承认。,14,第三节 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三)对新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对新政府承认的方式与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基本相同。由于因非宪法程序导致的政府变更比新国家的产生更加频繁,而且政府承认比国家承认更加复杂和敏感,因而实践中国家在承认新政府时更多地采用默示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一般认为,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基本类似。另外,如果一国境内存在两个或多个宣称自己是该国唯一合法政府的政府,其他国家只能承认其中的一个政府为该国的合法政府。如果一国境内的新、旧两个政府并存,其他国家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意味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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