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1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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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主生活会“六个带头”工作方案和六个方面对照检查材料范文2篇.docx

局2022年六个带头六个方面民主生活会方案根据X组织部关于召开X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提示精神,为开好X民主生活会,特起草本方案.一会议主题和总体要求一会议主题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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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四川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赌博游戏机厅,谋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与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间,被告人孙华某(孙某某的哥哥)先后网罗被告人缪某、李某、刘某、车某某等小弟混社会,并将缪某、刘某、车某某等人输送到刘汉、孙某某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与此同时,以刘维(曾用名刘勇,刘汉的弟弟,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股黑恶势力也在刘汉的扶持下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刘汉将赌博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并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有

2、了经济基础后,开始带小弟混社会,发展成员多名,不断为刘汉、孙某某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2,案例,刘汉、刘维兄弟与孙某某、孙华某兄弟以亲情为纽带,以合作经营为手段,以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四川省广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刘维、孙某某为领导,被告人唐某某、孙华某、缪某和曾某某、文某某、旷某某、陈某某、詹某、旷晓某(均另案处理)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二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主要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主要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

3、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维亦开办了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通过汉龙集团、某实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还和孙华某各自带领一帮手下,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铲除异己,“以黑护商”。,3,案例,该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打架要打赢”“表现好的有重用”“小弟服从哥佬倌(混社会的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大肆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

4、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4,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一)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其一,我们还无法准确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内涵,亦即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概念界定可能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其二,我国刑法规定中也出现了“黑社会(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但是刑法上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的确

5、切内涵,那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可能还存有一些模糊认识;其三,司法解释性规定中还出现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恶势力”等政策性概念,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这些政策性概念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可能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5,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一)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与其他相关的政策性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界定如下:(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系。由于“恶势力”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首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其既可能

6、是一般违法组织形态(即“恶势力”违法组织),也可能是“恶势力”犯罪组织形态(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中间状态);尽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逐步发展为“非法控制社会性”的明显趋势,但是其尚不具备黑社会(组织)所要求的“非法控制社会性”这一最本质特征。,6,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一)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关系论检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一法定概念与其他相关的政策性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界定如下:(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刑法第294条),而“黑恶势力”是一个非法定概念(但是其属于司法解释性文本规定的政策性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小于“黑恶势力”的范围;相应的,“黑恶势力”可以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恶势力”违法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即“恶势力”犯罪集团)等三种情形,从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只是“黑恶势力”中一种情形。,7,一、涉黑犯罪中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立法论检讨,(二)法定概念与政策性概念的刑事政策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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