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乡镇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docx

时间:2023-1-20 作者:791650988

“无疫工地”创建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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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乡镇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X县城市、乡镇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包括艮山口十里村、戈村、八一村)以内的区域。X县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审批,按照X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2X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住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住房建设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

2、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村民。第四条村民建房审批应依据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民建房原则上按照乡镇、村布局规划集中建设。(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子女家庭父母必须挂靠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不能单独分户。住宅建设用地应当充分

3、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三)依法审批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禁止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土地建房,禁止跨村、跨组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建房:(一)户籍属本村本组农村户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确需与父母分户建房,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现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含D级)危房的;(三)因自然灾害确需建房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五)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建房:(一)已拥

4、有一处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用地权属有争议的;(四)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五)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六)空挂户: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七)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八)已安置的被征收人(含留地安置和拆迁安置);(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审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统一建设。

5、1、单体建房形式的,一户一栋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每户建房建筑面积三人以下户(含三人)不超过26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90平方米。2、联合建房形式的,按每户130平方米土地配置,集中修建村民住宅小区。每户建房建筑面积三人以下户(含三人)不超过26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90平方米。(二)村民建房屋顶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村民建房应符合日照间距、出行、消防、排水等规划

6、要求。(四)危房改造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上述规定。(五)统一易地安置的原宅基地应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建房户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收回合同作为建房审批的必备材料,不退还原宅基地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建房户资格审查、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和批后监管、房屋产权发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分户审查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各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主动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第九条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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